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
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团费收缴
第一条 学生团员,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主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每年交纳团费2.4元。
第二条 有固定经济收入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团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团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 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 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 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团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团费计算基数。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最高交纳20元。
第三条 校团委根据学院团委智慧团建系统上团员人数进行计算并确定交纳数额,学院团委全体团员按规定数额交纳团费。
第四条 确实有交纳团费困难的团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团支部研究,报学院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团费。每次申请少交或免交团费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七条 团员月交纳团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次年1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团费。
第八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团员所在基层团委代收后,并提供该团员简要情况,汇至团省委团费专用账户,由团省委转交团中央基层建设部,团中央基层建设部直接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九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须向所在学院团委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团委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预交团费。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学院团委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报经团中央批准。
第十二条 按照团省委通知要求,学校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20%上缴团省委。
第二章 团费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注重要向基层团组织倾斜。
第十四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
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团员团干部和入团积极分子、基层团干部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其他学习资料;
3.购买团旗、团徽和其他团务用品;
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所需费用;
5.慰问、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青年;
6.修缮、新建基层团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7.开展“三会两制一课”、主题团日活动、仪式教育、团组织换届以及团内集中学习教育等所产生的费用。
8.支持基层团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直接参加人员购买物资、药品、必备生活保障和交通保障等费用。
9.编印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团志愿书、团员证、团员档案、团支部工作手册等所产生的工本费。
10.团的信息化建设所产生的软硬件设施购买、信息系统开发运维、业务培训、宣传推广等费用。
11.共青团宣传思想文化产品制作费用。
12.开展组织建设、实践活动等所产生的费用。
13.团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六条 学院团委确有需要时可向校团委申请下拨团费。申请下拨团费时,应提交申请,须列明申请理由、申请金额、使用计划等事项。校团委在综合考虑学院团委上缴团费情况、申请团费使用情况和团的工作开展情况后作出决定。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校团委将对下拨团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 团费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校团委加强团费拨付管理,保障团费使用安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自觉接受审查和监督,对本级团费的管理负廉政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校财务部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校团委留存团费必须存入我校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基本账户中,实行分账核算。留存团费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团委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 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校团委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团组织报告上一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报相关情况。学院团委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上一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团组织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共青团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起施行。